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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3-08-20来源:白组通〔2013〕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加强学员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琼组通201329号),结合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员参加培训时必须按时报到,未经批准或未有特殊原因不按时报到的,委托他人签到而未到学习的,或本人签到后未经批准擅自逃学的,予以约谈警示、通报批评。

二、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转变角色,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三、学员要维护好教学秩序,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会客,课堂上应把手机关闭或调到震动状态,课堂上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座走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

五、培训期间要按要求全程参加培训,学员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接送,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七、学员要服从食宿安排,一般安排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八、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得擅自离队行动。

    九、学员之间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十、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校友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相关部门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十二、开班和结业仪式不摆放花草,不得冲印、发放纸质合影照片或电子介质载体;鼓励给学员提供电子版学习资料,纸质学习资料一般不得彩印。

十三、培训班管理人员和授课教师不准接受学员赠送的礼品和宴请,不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纵容学员的不良言论和风气。

    十四、培训主办单位要敢抓敢管,严肃培训纪律,从严管理学员,对违纪违规的学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学员在校期间出勤、请假、就餐、归寝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

    十五、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学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