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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2-06-27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应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限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的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段公开和随时公开四类。

  (一)长期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

  2、党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完成情况;

  3、党组织上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

  5、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联系点工作、扶贫帮困等情况;

  6、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党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长期公开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的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履职和分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新的政策措施、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情况;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经纪律执行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5、发展党员的情况,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 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

  6、党组织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和党组织、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情况;

  7、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8、其他需要定期公开的情况。

  (三)逐段公开的内容

  1、重要决策及执行、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动态工作情况;

  3、重大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情况;

  4、其他分期完成工作进展情况。

  (四)随时公开的内容

  1、重要事项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级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重大灾害救助情况;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2、奖惩情况。主要包括党内各类表彰和违规违纪党员干部处理等情况。

  3、意见建议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对党员、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4、干部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调动、考核,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后备干部推荐,工作人员录(聘)用,以及村(社区)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等。

  5、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对某些公开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五条 下列党务信息依法不予以公开: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需保守秘密的;

  (二)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开的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推进党务公开。

  (一)适宜在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公开的内容,一般采用会议、文件传阅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适宜向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开的内容,一般采用下发文件、会议传达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适宜向党代会代表和全体党员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会议、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部分党员公开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公开。

  (四)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内容,可通过群众大会、党务公开栏、广播、报纸、有线电视、网络、政风行风热线电话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七条 党务公开一般通过制定公开目录、党务公开实施、收集反馈意见、登记归档管理等四个环节进行。

  县市(区)党委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基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公开期间,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八条 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应做到事前公开、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做好说明工作。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固定性、全面性或者总结性的工作应实行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实行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每次公开的时间为7-15日;阶段性工作实行按时分段公开,一般应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以及根据公开后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实行随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群众可以向党的基层组织书面提出公开相关党务工作内容的要求,基层党组织应按照党务公开的原则和程序予以公开。对经审核不能公开的,应做好回复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针对党务公开工作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省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责任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制定和明确本单位党务公开各个环节的责任,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应负责向领导机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做好实施党务公开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

  (四)审批制度。各级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应公开的事项、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进行审核,报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开。

  (五)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

  (七)资料归档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填写《党务公开内容记录簿》、《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记录簿》、《党务公开监督机构工作记录簿》、《群众意见处理情况记录簿》等台帐,对历次公开的内容和相关信息资料,应分类记录保存;对党员群众围绕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有专人负责处理,办理情况和结果,应当视情公开。对实名反映情况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其本人反馈,并听取其意见。

  (八)舆论监督制度。对党务公开的成功经验应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应建立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基层党组织成立本单位、本部门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党务公开责任制度、党务公开审批制度、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等文件,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组织建立本级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制定本级党务公开监督制度、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抓好党务公开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制定本级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制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党务公开工作先进典型经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党务公开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对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党员群众合法权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街道社区、农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适用本办法,并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