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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6-01-27来源:

  (2013年3月29日十二届县委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县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进一步理顺干部人事调配工作关系,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促进我县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人事调配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统筹管理的原则。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用工作人员,必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三)严格流向的原则。干部人事调配应坚持人员合理流动,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外,严格禁止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四)严格编制管理的原则。干部人事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超编进人。

  (五)集体审定的原则。干部人事调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人社局局务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县委常委会集体审定。

  二、干部人事调配条件

  (一)单位编制出现空缺。

  (二)工作年限。从乡镇调入县直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乡镇工作满2年;凡以公开选拔、招录(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进入我县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我县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方可申请调离。

  (三)学历要求。除高层次人才、县紧缺人才以及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需照顾调入外,其它县外人员调入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

  (四)公务员调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借调或调动: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

  (二)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未满2年、选聘生聘用期未满3年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三)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检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应当进行回避的。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宜调动的。

  三、干部调配的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手续:科级干部;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机关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

  (二)县人社局负责办理下列人员的调配手续: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及工勤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工勤人员;县级党群系统机关工勤人员。

  四、干部人事调配程序

  (一)借调

  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白沙县借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白组通〔2012〕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

  因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抽调。

  (二)调动

  1.县内调动

  (1)申请。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调配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写明干部调动理由,拟调入岗位资格条件、单位空编等情况。

  (2)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县编办对拟调入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会议研究。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上会后,召开部务会或局务会讨论决定。

  (4)办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会议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员调动相关手续。

  卫生、教育等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主管部门拟定调配方案,经县人社局、县编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审定,由县人社局办理调配手续。县内教育系统的教师调配,原则上每年暑假进行。

  2.县外调入

  (1)申请。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调配的请示。

  (2)审核考察。县编办对拟调入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并提出调动建议。

  (3)会议研究。科级干部县外调入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一般干部县外调入,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上会后,经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或人社局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

  (4)办理。经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向拟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商调函,干部职工本人凭商调函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3.调离本县

  (1)商调审核。干部职工调离本县,凭调入单位开具的商调函,经调出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

  (2)会议研究。科级干部调离本县,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报县委,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动。一般干部调离本县,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上会后,经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或人社局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紧缺专业人才调离本县应从严管理。

  4.其他情况

  (1)公开选拔、人才引进和军转安置等政策指令性安置,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拟定建议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2)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招录。各单位有空编需招录公务员(或招聘职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汇总与县编办协商后,统一制定招录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党委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批,政府系统的由县人社局报县政府审批。新录用公务员(或职员)原则上按招录计划安排工作。

   (3)干部职工调动,工资、党组织关系、个人档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的转移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县管科级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群团机关,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人事档案。

  (二)县人社局负责管理除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三)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县卫生局负责管理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以上四个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明确职责,增强做好干部档案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鉴定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完整和整理规范。

  (六)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工作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干部人事调配工作纪律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严格按单位编制职数和调配规定调配干部,坚决抵制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人事调配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人事调配程序,自觉按相关规定办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人事调配工作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调动、借调人员的,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退回原工作单位,且借调双方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常委会作书面检讨。

  (四)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政工人事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程序积极配合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手续。

  七、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乡镇、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白沙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