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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借调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4-29来源:白沙县委组织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有序流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调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  白沙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繁重,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相关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  借调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

  借调工作人员,应经借调、借出双方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得借调教师和医务人员。

  党群各部门及乡镇借调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政府系列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借调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凡借调乡镇选调生或选聘生,必须经所在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凡借调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的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并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